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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1. 電子信息技術 2. 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3. 航空航天技術 4. 新材料技術 5. 高技術服務業 6. 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7. 資源與環境技術 8. 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 最新高新企業優惠政策(國稅函[2009]203號) 一、當年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或按照《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實施有關稅收優惠的當年,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按《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同時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及《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相關規定,在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間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獲利(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零)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免稅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四、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持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后,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稅率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五、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資料: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 (二)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見附件); (三)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四)企業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以上資料的計算、填報口徑參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以及本通知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已享受優惠的,應追繳其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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